1、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实施的事业单位是否开展岗位设置工作?
按照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已经转企改制为企业的,均不列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参公后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已批准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在岗位设置管理之列。其它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以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2、党校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否纳入实施范围?
党校除已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3、如何处理好编制员额内定岗与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定岗的问题?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设岗。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设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如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现有人员超过编制员额的,可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设岗。
“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正式的用人关系,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了聘用合同;二是有正式的工资关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的工资待遇;三是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
4、现有人员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或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如何操作?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同时,在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对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要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因此,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果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对少数超比例严重的单位,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未来人才的成长,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实施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增加聘用数量。
5、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如何确定?
事业单位类别包括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的确定原则上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时的意见为准。对部分未定类别及主体岗位的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6、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如何报批核准?
各单位在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时,应当事先将本单位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报市人事局备案,经备案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报送实施办法备案时,应当对本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作明确说明。
7、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如何把握?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政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各单位、各部门应按规定比例确定相应等级岗位数量。考虑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单位设置,且实行条件控制和数量控制,如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岗位数累加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8、首次岗位设置时,是否可以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反对“因人设岗”。
9、“双肩挑”人员如何规范?
在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其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对一些领导人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因而产生了身在管理岗位、仍然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现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严格控制数量。审批时重点把握以下三条原则:首先,该管理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该管理人员具备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其次,“双肩挑”人员须是过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担任内设机构(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第三,实际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且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10、在岗位设置期间,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如何晋升职务或等级?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和突击聘用职务。要保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相应最低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期间,跨岗位类型聘用和破格聘用(任职)等,原则上暂停办理,待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即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并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后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如何设置?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我市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核准。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里将按照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实施管理。省人事厅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就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提出具体的任职条件,各部门应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数量等因素,确保二级岗位设置在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关键岗位,充分发挥岗位管理的示范作用和培育、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导向作用。有关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审核并经省里批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12、特设岗位如何设置?
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入轨后,再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报批核准。
13、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如何制定?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对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上,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4、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聘用合同如何签定?
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问题。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格式和内容规范,且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变更相关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设置后,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15、岗位工资何时兑现?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只有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认定后,才能按新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新的岗位工资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兑现。
16、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退休人员如何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待遇?
对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确定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
17、原是工人身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执行何种工资待遇?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原是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将按照新聘岗位执行新的岗位工资。
首次设岗时,原是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符合拟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并报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