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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10-01-11

宁人字〔2009198

各区、县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岗位技能水平,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勤技能人员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全力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特点的职业培训考评机制和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职业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推动形成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机制,培养一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岗位需求的技能人员队伍。

二、培训范围与对象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上述单位中非在编的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合同制(聘用制)人员。

三、培训内容与职责分工

职业培训分为以下内容:

(一)岗前培训。依据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今后新招收的工勤技能人员、调整到新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聘用没有本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外技能人员均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岗位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应具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由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参加岗前培训者,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由市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技能等级证书。

(二)待岗培训。在竞聘上岗、双向选择过程中未聘任的待岗人员和因机构调整、人员分流等原因未上岗人员,均须参加待岗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等。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三)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结合所从事岗位的技能、工艺、知识更新变化或提高的要求,进行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信息等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均须按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培训。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由市人事部门按照上级人事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成人继续教育“专业证书”班学习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按上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执行。

(四)职业等级资格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各技术工种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等级资格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培训计划,由授权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培训结束后,市人事部门负责验收发证。

四、培训要求

(一)培训时间。岗前培训每人次原则上不少于40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各类培训均含技能在内);待岗培训每人次原则上不少于20个课时;职业资格晋升培训,初级工80课时、中级工104课时、高级工120课时;继续教育培训(按培训周期),中初级工不少于30课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40课时,可相对集中安排。

(二)培训教材。岗前培训、待岗培训的教材或资料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职业等级资格培训和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教材或资料,由市人事局确定。

(三)培训形式。岗前培训、待岗培训形式可由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自行确定。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四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可采取自学、集中培训、调训或其它的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分为脱产、半脱产和业余三种方式。工勤技能人员不论选择何种学习形式,均须参加考试、考核。职业等级资格培训,人数较多的工种(专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人数较少的可两年组织一次,以脱产形式集中培训为主。有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结合本单位生产、科研任务对特殊工种进行专业培训。

(四)培训机构。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职业等级资格培训,原则上由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市级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且有一定水平的师资队伍,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市人事部门应定期对承担职业等级资格培训单位的办学能力、条件进行评估,并定期公布各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结果。

(五)培训师资。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应由较高职业教育能力的人员担任。担任岗前培训和待岗培训的组织和教学人员由各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对承担职业继续教育、职业等级资格培训任务的教师,由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审核其资格,评估其培训教学质量。

(六)培训经费。工勤技能人员职业继续教育培训、职业等级等培训的经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七)证书管理。工勤技能人员职业继续教育培训使用省人事部门统一印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培训使用国家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各培训单位须将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如实在培训证书上记载。实行培训证书审核验印制度。各培训单位在工勤技能人员培训结束后,于当月底前到市人事局验印。具有继续教育证书和技术岗位证书,并经验印合格者,方可申报和参加上一个职业等级资格考评,或作为竞聘同等级以上岗位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八)档案管理。各单位要把工勤技能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成绩等情况,记入本人培训考核档案。市人事部门对工勤技能人员的培训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随机和抽样统计。

五、重视工勤技能人员待遇落实。各单位要重视工勤技能人员待遇落实。在聘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按国家和省市人事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享受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优秀高级工可参加省市组织的健康疗养活动。

六、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工勤技能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单位要重视和鼓励支持工勤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将工勤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中。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勤技能人员职业培训的领导,制定工勤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七、加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和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政策措施和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八、部属驻宁事业单位、军队驻宁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参照本意见执行。

               

 

 

南京市人事局          

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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