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人事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2002年8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文件的各项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少数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现象仍有发生。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抓好落实。对已经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深入到生活最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之中,摸清情况,真正把解困措施落实到户,兑现到人。在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军转干部要加强党性教育和组织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
各地区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年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届时,中央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9月30日
人事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2003年9月2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原则
(一)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把驻地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地方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地方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与地方的实际投入、工作绩效挂钩。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国资委要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维护稳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82号文件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对于按政策规定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军转干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原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未进入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按"三三制"的原则给予补助。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地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政府预算中作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为帮助地方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包括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补助资金、发放未参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金和提前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时,根据各地的工作实绩和支出情况,参照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人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数额;年度终结后,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对仍存在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各项费用问题的地区,相应扣回补助资金。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8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狠抓落实。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挂空"和教育管理脱节,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要切实加强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支持改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所在的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上级党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社区党组织要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注意发挥他们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积极组织这些同志参加岗位培训,帮助他们再就业,并鼓励他们带领其他下岗职工再就业。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在他们中间培养选拔表现突出的党员进入社区领导班子。企业党员军转干部如果对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意见,可以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但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示威游行等群体性活动。
各地要按照人事部等10部门《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的精神,引导企业军转干部认识到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所作的努力,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国家的各项改革政策,教育他们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提高政治警觉性,自觉抵制影响稳定大局的各种言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4]20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警备区:
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已经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与企业党组织一道,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针,把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共同维护好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里将组织督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18日
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南京警备区政治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2004年2月24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一、树立大局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相继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是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又一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要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有关政策,确保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二、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中办发[2003]29号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是我市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把驻宁中央和省属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我市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资金需要。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注意政策衔接,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市委企业工委、市经委要指导、监督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工作。中央和省属企业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和本《意见》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结合南京实际,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可高于当地标准的50%。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对于按政策规定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军转干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原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未进入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按“三三制”的原则给予补助。
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每人四万元标准发放。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账户前(1995年12月31日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企业负担,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末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在企业退休的抗美援朝老同志的医疗保障问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企业应随效益和职工工资的增长,相应增加本单位军转干部的工资。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部门帮助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各级政府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政府预算中做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为建立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做好资金筹措和协调保障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补助标准,差额部分原则上由企业负担,企业无力支付的由其主管部门帮助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凡涉及需政府安排的资金部分,应按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市、区县各级政府分别负担。专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有关部门将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仍存在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费用问题的部门和单位,相应扣回补助资金。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企业在岗军转干部,以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标准(原五县的企业军转干部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确定补助标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团职干部(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下同)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基础上上浮10%,师职干部(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下同)上浮20%。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以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养老金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标准(原五县的企业军转干部以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养老金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标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营以下(含营职,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下同)干部上浮20%,团职干部上浮30%,师职干部上浮40%。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精神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适当给予地方性补助。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按在岗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标准的80%执行。
企业退休的抗美援朝老同志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各地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可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上浮40%。
补助时间,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补助费的申请,由困难企业军转干部个人申报,由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批准;退休人员由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批准;各区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批准;各县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批准。补助费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年终结算调整。在职和下岗的企业军转干部补助费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发放,退休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补助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放。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中办发[2003]29号、人发[2002]82号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及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狠抓落实。
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各项政策衔接好、落实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等项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济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做好资金筹措、安排预算和协调保障工作;组织、企业工委、经委、人事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为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各区县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要组成由劳动、财政、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切实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挂空”和教育管理脱节,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要切实加强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支持改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所在的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社区党组织要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注意发挥他们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积极组织这些同志参加岗位培训,帮助他们再就业,并鼓励他们带领其他下岗职工再就业。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在他们中间培养选拔表现突出的党员进入社区领导班子。企业党员军转干部如果对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意见,可以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但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示威游行等群体性活动,应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教育和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国人部发[2003]27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要讲明政策,引导和帮助企业军转干部正确对待各项改革政策,充分认识党和政府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所作的努力。
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地方党政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当地部队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工作。警备区、人武部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
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市里将组织专项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解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人字(2004)154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处,市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不论在部队还是转业到地方工作,都为国防和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从南京的实际看,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企业在岗和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作为补贴的标准,他们的生活困难可以基本得到解决。而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则按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标准,与企业在岗和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补助标准的参照口径不一,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为避免引起新的矛盾,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执行省144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地方性补贴。参加市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营职以下(含营职)200元/月,团职300元/月,师职400元/月。事改企单位中改制前已退休的,按宁改办字(2004)10号文件精神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军转干部,不在此列。地方性补贴按以下渠道列支:
l、补贴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支付。
2、企业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含原主管部门)在其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或其他资金中开支。动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要事前办理报批手续。
3、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专户没有资金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且确有困难的,在报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联合审批后,给予适当补助。凡涉及需政府安排的资金部分,按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市区、县各级政府分别负担。
以上是地方给予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政策,不与中央和省文件政策挂钩,不纳入个人养老金基数,不随养老金水平的变更而变更。凡违反信访条例参加赴省进京上访、集访、跨地区串联、策划集访和集资上访等违法违纪活动的企业军转干部,从发现参加上述活动的次月起,停发地方性补贴。
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审核把关,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工作。
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大厂区按照本意见执行。江宁区、溧水、高淳县及原江浦、六合县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由当地确定。
二○○四十一月四日
关于贯彻宁委办发[2004]20号和宁人字[2004]1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人字(2005)98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处,市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宁委办发[2004]20号和宁人字[2004]154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的调整时间问题
经研究,每年以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和当地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上年平均养老金水平为标准,确定全市统一以1月1日作为调整补贴的时间。
在岗、下岗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地方性补贴,每年3月发放上一年度全年的补贴。
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1月发放上一年7-12月的补贴;每年7月发放当年1-6月的补贴。
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按季发放,当季的补贴于季未次月发放。每年第一季度发放的标准先按上年度发放标准执行,在统计局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后,再相应补发,第二季度起按新标准发放。
二、关于生活困难补贴补助申报时间
按照宁委办发[2004]20号文件和宁人字[2004]154号文件规定,符合申请政府补贴和动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条件的企业,申报在岗、下岗企业军转干部2004年度的生活困难补贴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4年第四季度的地方性补贴,须在2005年7月5日前将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补贴审核表(见附表一、附表二)报送市军转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将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见附表三、附表四)、审核后的补助审核表及相关附件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军转办,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四部门共同审批。从2005年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以上程序申请补助,申请报送时限为次年1月底前,逾期未报的单位,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由所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新申报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经市军转办审核确定后,从次月起按文件规定执行。
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自其本次失业登记之月起计发(登记当月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停缴社会保险费次月起计发)。自2005年7月1日起,逾期未申领的,不予补发。
三、关于自谋职业军转干部失业、企业失业军转干部退休等人员的生活困难补贴问题
军转安置时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失业后,按照宁委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的标准补贴,参照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补贴的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办理。退休前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后,按照宁委办发[2004]20号和宁人字[2004]154号文件精神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由其档案代理部门受理申报手续,经市军转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四、关于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界定
企业下岗的军转干部是指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以及改制企业中未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符合托管条件且签订《劳动合同(托管协议)书》的人员,在企业办理停薪留职的军转干部不在此范围内。企业失业的军转干部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以及转业安置时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后失业,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我市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标准的通知
宁人字[2007]10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处,市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经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会商,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宁人字[2004]154号文件基础上,对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地方性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的标准
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的标准,由原营职以下(含营职,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下同)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团职30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师职40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调整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补贴标准的资金渠道
仍按宁人字[2004]154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即补贴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支付;企业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含原主管部门)在其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或其它资金中开支。动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要事前办理报批手续;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专户没有资金也没有其它收入来源、且确有困难的,在报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审批后,给予适当补助。
凡涉及需政府安排的资金部分,按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市区、县各级政府分别负担。
地方给予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政策,不与中央和省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挂钩,不纳入个人养老金基数,不随养老金水平的变更而变更。凡违反信访条例参加赴省进京上访、集访、跨地区串联、策划集访和集资上访等违法违纪活动的企业军转干部,从发现参加上述活动的次月起,停发地方性补贴。
各区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