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1]国转联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日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8月24日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 31日,从翌年1月 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四、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转联[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昱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继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现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 事 都
财 政 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曲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 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金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第十条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都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第十三条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帐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决算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都。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退役金的预算、决算,采用纸质和计算机软盘方式同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和军转都门将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停发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第三十条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军转[2002]5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重要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全局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和乡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乡镇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等。
2.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除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3.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4.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经各省辖市军转部门向有关县(市、区)移交。
5. 进入江苏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分别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和公安现役转业办按计划和我省接收条件一次性向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移交,与每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同步进行。
6.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凭当地军转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转入学参照计划安排的转业干部办理,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档案管理
7. 各级军转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接转和存放,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由上一级军转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8. 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档案工资变动记载、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经授权协助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9. 市、县军转部门发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不齐或不清楚的,应通过省级军转部门要求原部队补齐或查清楚。
10. 各级军转部门应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查阅、借阅及整理工作制度。在查阅、借阅和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
1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选用后,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递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单位,也可与该干部所在地军转部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
12. 军转部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要确定专人管理。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四、党组织关系接转
13. 自主择业的党员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关系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报到后,应将其组织关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转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街道、乡镇党组织要加强管理,及时接收并将他们编入党支部、党小姐,保证他们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按时交纳党费,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4.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单位选用后,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选用单位或地方;受聘到未建立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所在的街道或乡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组织活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15. 出国出境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退役金发放
16.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军转部门逐月发给退役金。其发放条件、标准及增发比例,根据离队时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填制的《人员供给介绍信》,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17.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如果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可以由县以上安置地发给差额补贴,其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自定。
18.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比照公务员工资发放办法办理。经核准的退役金,由市军转部门按月编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清单),在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报省军转部门汇总后,连同发放软盘一式两份于次月2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提前4个工作日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每月10日将当月退役金划入个人退役金帐户,并向省军转部门、省财政厅和所在县(市、区)军转部门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19. 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代发银行暂定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军转办、财政厅与省建设银行签订代发协议,各有关部门按照代发协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20.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使用情况,由各级军转部门编制年度决算,在次年1月底前报省军转办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并由省军转办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对下年度退役金数额的预算,由各地军转部门在7月底前上报省军转部门,经省军转办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并由省军转办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21.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实行计算机管理,并统一使用国务院军转办、财政部提供的管理软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定表、发放清单及预决算等,均采用纸质和软盘同时上报,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网上报送。
22.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其退役金发放,按地方受刑事处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3.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翌年1月1日起,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4.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被用人单位选用后,公积金转入用人单位,归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有。
七、医疗保障
25.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就业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军转部门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每月由军转部门通过银行在财政统一发放退役金时代扣代缴;属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筹资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划拨到军转部门,由军转部门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比例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6.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八、养老、失业保险
27.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九、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28.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转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代为垫付,由省军转安置部门汇总后上报,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29.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30.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十、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31. 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32.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属地管理的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33. 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并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34. 对申请开办医疗机构并符合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审批。
十一、就业培训
35. 根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实际需要,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转岗就业培训。培训应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加强针对性、实用性。人数较多的,可以在军培中心集中办班培训,也可以委托地方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单独编班学习;人数较少不适宜单独办班的,可以采取插班学习等形式进入地方高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学习。
36. 培训应当根据我省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了解国家和安置地有关政策规定,了解改革发展的形势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情况,掌握市场就业所需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7. 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划拨培训经费,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38.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主要是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纳入人才市场,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为其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用、录用和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军转[2003]1号
各区、县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产业集团)、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重要步骤。我市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并逐步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及江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军转[2002]5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统筹安排、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军转部门”)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与工作指导;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工作;负责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和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协调工作。区县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调整和申报;具体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和经费管理。街道、乡镇在区县军转部门的指导下,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生活等。
二、计划编制及接收安置
1、根据省下达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市军转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市军转部门按照省军转部门下达的计划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同步移交有关区县。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我市的,公安机关凭市军转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随调随迁家属子女落户、转入学等,参照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档案管理
1、区县军转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发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不齐或不清楚的,应及时通过市军转部门要求原部队补齐或查清楚。
2、区县军转部门应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保管、利用及整理工作制度。在查阅、借阅和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
3、区县军转部门要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认定、档案工资变动记载、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经授权协助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递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单位,也可与该干部所在地军转部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
5、军转部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要确定专人管理。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四、党组织关系接转
1、自主择业的党员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应将其组织关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转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街道、乡镇党组织要加强管理,及时接收并将他们编入党支部、党小组,保证他们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按时交纳党费,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自主择业的党员军队转业干部被单位选用后,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选用单位或地方;受聘到末建立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所在的街道或乡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组织活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3、出国出境的自主择业党员军队转业干部,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经费负担管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除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六、退役金发放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人员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办法。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在我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如果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可以由县以上(含县)安置地根据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发给差额补贴(标准另定)。
4、区县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调整、申报,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经市军转部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报省军转部门。经核准的退役金由区县军转部门按月编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清单》,在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报市军转部门汇总后,连同发放软盘一式两份于本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送省军转部门。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实行计算机管理,并统一使用国务院军转办、财政部提供的管理软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发放清单及预决算等,均采用纸质和软盘同时上报,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网上报送。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其退役金发放,按地方受刑事处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比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
住房补贴额为每月退役金标准乘以其缺房面积(面积认定按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执行)与应享受补贴面积标准之比,再乘以新职工住房补贴系数18%。从转业翌年起,实行逐年补贴,每年12月发放一次。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当年住房补贴计算到被录用聘用的当月,下月不再享受。市军转部门于每年12月初向市财政局报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清单,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计入个人退役金帐户,补贴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从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实行逐月补贴,补贴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集中户作封存处理。待被用人单位选用后,并入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的个人公积金帐户。符合支取条件时,再予支取。
八、医疗保障
1、在我市未建立机关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就医,凭发票和双处方到区县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当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比例报销。所需经费除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2、在我市建立机关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所需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各级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划拨到区县军转部门,由军转部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区县军转部门核算,市军转部门审核后报经省军转部门审定,建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九、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十、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转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代为垫付,逐级汇总后由省军转部门上报,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2、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十一、就业培训
1、根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转岗就业培训。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靠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加强针对性、实用性。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办班培训或委托地方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培训。
2、区县应根据省军转部门制定的就业培训计划和要求,适时举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班,所需经费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3、市、区县军转部门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包括就业咨询服务,纳入人才市场,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为其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力就业市场要积极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办理就业相关手续,不得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收取费用。
4、我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用、录用和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十二、对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优惠政策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2、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军转部门的介绍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2003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2003年5月1日起,按前款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3、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并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4、对申请开办医疗机构并符合条件的,卫生、工商等部门应优先予以审批。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市军转安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政府人事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劳动社会保障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并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军龄和工作时间计算问题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三)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八)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二、关于退役金计发问题
(十)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十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十三)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它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十四)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三、关于有关待遇问题
(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十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十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十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管理服务问题
(二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军转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30日。
(二十二)用人单位调用档案的,须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签订协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用人单位须将档案及时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不得转交第三方,同时履行相应的档案交接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
(二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它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关于转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军转〔2006〕1号
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各市人事局、外办、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八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安置到我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自领取退役金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逐年领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安置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本文件实施前,已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停发退役金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再补发。
二、从今年起建立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定期信息联系制度。本人不履行当年信息联系义务的,经退役金发放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退役金。
三、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从安置地迁往其它地方后,其退役金和医疗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待遇的管理隶属关系不变。
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政府人事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劳动社会保障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并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军龄和工作时间计算问题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三)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千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八)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二、关于退役金计发问题
(十)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十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十三)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它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十四)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三、关于有关待遇问题
(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十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十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十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管理服务问题
(二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军转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30日。
(二十二)用人单位调用档案的,须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签订协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用人单位须将档案及时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不得转交第三方,同时履行相应的档案交接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
(二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它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关于转发苏军转(2006)1号文件的通知
宁人字(2006)178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八部门《关于转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军转[2006]l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安置到我市、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退役金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逐年领取市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